1.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2.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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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北京市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旅店业行业管理办法

5.南京市商务局的主要机构

6.北京市人民关于修改《北京市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旅店业行业管理办法》等五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

家电维修行业管理办法_家电产品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

2012年第11号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11月7日商务部第5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热水器过了保修期上门维修收取上门费是合法的,在保修期内维修是不应该收取上门费的,如果商品已经过了免费保修期,商家收取维修上门费的收费方式是合理的。

消费者在接受家电维修时,最好问清楚维修服务的项目和费用,查看价目表或价目册,并索取调换下来的原零配件及详尽的维修服务票据,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维修服务人员也应该随身携带收费标价,按照法律规定,商家不准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扩展资料: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第五条 家电维修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明示服务项目和家电配件的收费标准、质量规范、质保期限以及投诉电话。家电维修经营者从事特约维修,须取得商标权人授权,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有效期内的授权证明。获得授权的家电维修经营者应在其被授权范围内提供维修服务。

第七条 家电维修经营者在提供维修服务前应当向消费者明确告知维修方案及需注意和配合的事项,尊重消费者选择。家电维修经营者在提供维修服务时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维修服务凭证和收费。维修服务凭证应如实填写维修服务项目、维修详细情况、维修服务质量责任及注意事项等内容。

人民网——家电维修上门费 不是想收就能收

中国网——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的介绍

第一条 为加强服务业的环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服务业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服务业经营者),均需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服务业,是指向周围环境直接或者间接排放污染物的下列行业:

(一)宾馆、旅馆服务业;

(二)餐饮服务业;

(三)服务业;

(四)沐浴服务业;

(五)机动车辆维修、保养、清洗服务业;

(六)五金修配、加工等服务业。

以上服务行业的具体经营项目(以下简称服务业经营项目)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第三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服务业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工商、规划、文化、房产、市容、公安、商务、交通、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四条 规划、建设、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在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中,应当依据专项规划的内容和规模规划建设服务业网点。

设立餐饮业的建筑物在设计时应当设计餐饮业专用烟道,安排废气、污水、噪声等污染物防治设施的安装位置。第五条 下列区域禁止设立服务业经营项目:

(一)居民住宅楼;

(二)商住综合楼中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

(三)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

除前款规定外,禁止在湖泊、河道水面和不符合第四条第二款要求的商住综合楼内设立餐饮业经营项目;禁止在商住综合楼内设立业经营项目。第六条 严格控制在距离居民住宅楼、医院、学校、疗养院、党政机关15米范围内设立产生烟尘、油烟、废水、恶臭、噪声等污染的服务业经营项目。

在前款规定的区域内,确需设立产生烟尘、油烟、废水、恶臭、噪声等污染的服务业经营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征求项目所在地周边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时,应当同时附上对周边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纳或者不纳的说明;征求意见可以取公告、召开听证会等形式。

在本条第一款规定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服务业经营项目,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前,认为需要征求项目所在地利害关系人意见的,可以通过公告或者听证会等形式征求经营者和项目所在地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第七条 物业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得违反第五条的规定将物业出租、出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兴办服务业经营项目。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服务业经营项目,其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

服务业经营项目投入经营或者使用之前,其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经营或者使用。

服务业经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未予批准的,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营业执照。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服务业经营项目应当使用天然气、煤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

现有服务业经营项目尚未使用清洁能源的,应当在市人民规定的期限内改用清洁能源。第十条 产生油烟污染的服务业经营项目,其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套设置经国家认可的单位检测合格的油烟净化装置,油烟经处理后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二)油烟应当经专用烟道排放,管道高度应当高于其建筑物顶层,且排放口应当避开易受影响的建筑物。

禁止油烟无组织排放或者经城市排水管网排放。第十一条 未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服务业经营者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防治设施。

服务业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油烟净化装置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保证其油烟净化装置正常发挥功效。第十二条 服务业经营项目产生的污水排入公共排水管网的,应当设置隔油和残渣过滤装置,达到公共排水管网排放标准。

在无公共排水管网的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污水的服务业经营项目的,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保证污水达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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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公布《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分总则、家庭服务机构经营规范、家庭服务员行为规范、消费者行为规范、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7章39条,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旅店业行业管理办法

邢台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问题的调查报告

内容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与邢台普通老百姓日常生活联系

最密切的一部法律,该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在唤醒消费者权益自我保护意识、加快我国市

场经济立法进程、促进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进入新世

纪,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改革的不断深入,尤其入世后经济的飞速发展,经济全球化的

到来,势必带来服务的全球化,因为在改革开放的今天,很多服务都是与世界同步的。只

有将更多的服务接受者纳入消费者的范畴,才能更有效地推动消费权益的保护工作,从而

达到法律保护的同步,我国经历了从无法可依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台,以及之后一

系列相关法律体系的逐渐完善。当今世界,没有哪个国家在十几年的时间发生过如此巨大

和深刻的变化,这些变化改变了我们的生活节奏、生活方式,也改变着我们的价值观和思

维方式。消费者权益保护出现了许多前所未有的新情况,消费者合法权益仍旧屡屡受损,

这表明必须加强消费者维权研究,以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文试对我国消费者权

益保护现状、投诉的热点和难点以及近年新出台的与消费者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以剖

析,并提出相应的观点与建议。

[ 关键词]

消费者,投诉热点,消费者权益

今年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正式实施18

周年。十八年来,

《消法》

在完善社会维权机制、解决消费权益纠纷、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提高消费者依

法维权意识以及促进消费维权运动蓬勃发展等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并且改变了我们的

生活节奏、生活方式,也改变着我们的价值观和思维方式。随着经济的发展和“

3.15

”宣

传活动的深入人心,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和保护能力日益增强。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历史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需求日益增长,为保护交易中处于弱势

地位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有效地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消费者

权益保护工作越来越受到我国的重视。这主要表现在: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不断发展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起步较晚。

1983

年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将每年的

3

15

确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12

月中国消费者协会由院批准成立。之后,各

省市县等各级消费者协会相继成立。中国消费者协会于

1987

9

月被国际消费者组织联

2

盟接纳为正式会员。中国加入

WTO

之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在我国有更长足的发展。随着

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发展和

"3.15"

宣传活动的深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和能力日益增

强。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

现代消费者保护立法最早是在资本主义社会进入垄断阶段以后开始的,它的兴起是与

世界性的消费者保护运动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状况如何,已经成为

衡量一个国家社会文明发展的程度和法制建设完善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当然消费者权益

保护法不仅包括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

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标准化法、计量法等,而且还包括分散在民

事、经济、行政、刑事等法律、法规中相关的规定或条款,它是一种广义上的概念。我们

知道法律规定的目的之一是设制一定的权利,保护部分特定的利益。肯尼迪是最

早提出消费者权益的人。他于

1962

3

15

日提出了消费者四项权利,即:安全权利、

了解情况的权利、选择权利和意见被听取的权利。权利是保护消费者的基本依据。在我国

《消法》以法律的形式赋予消费者九项权利即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

偿权、结社权、获知权、受尊重和监督权,使消费者在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能够凭借法律的

力量,维护自身的权益。以上权利充分体现了我国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高度重视,对消费

者来说,依法保护自己,更是责无旁贷。我国通过对国外相关经验的消化吸收并结合我国

的国情,已经形成了一系列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产品质量法》

《食品卫生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组成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使消费者权益在法律上

有了切实的保障。

但是,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营销方式的变化,

特别是网络经济的出现,

仅仅九项权利已经不足以保护消费者,或者说,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权利已经超出了九项权

利的范围,这里面非常突出的是消费者的隐私权。隐私权虽然受民法保护,但是在消费关

系中越来越多地涉及到个人隐私的内容,经营者未经允许,为了谋利擅自泄露消费者个人

隐私的现象屡见不鲜。因此,有必要扩大《消法》保护消费者权利的范围。

二、近年来邢台消费者投诉热点与结构变化

据中消协统计分析,近年来邢台消费者投诉热点与结构呈如下特点:

(一)投诉总量增幅平缓,部分传统投诉热点总量有所下降

1985

年以来,

邢台历年投诉几乎都呈上升态势,

尤以

1990

19

年上升幅度最大;

而近五年以来呈下降趋势最明显的是

2006

年,其投诉总量共计

690062

件,比

2005

年度

减少了

31099

件,

下降幅度达

4.3%.2007

年投诉总件数基本处于小幅波动的态势,

只比

2006

3

年上升了0.7%.

(二)投诉范围与结构由生存型向消费型变化

服务类的消费投诉比重继续上升;生存型消费投诉比例下降。曾经在消费生活中占有举足轻重地位的服装鞋帽等已经基本退出占据投诉“关注点”的历史舞台,取而代之的手机、汽车、计算机、商品房等产品和服务中介、教育培训等的投诉增幅较大且呈上升趋势。

(三)投诉难点近两年来变化不大,主要部分仍集中在商品房、汽车以及高新技术的产品质量和服务方面

投诉难点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这几个方面分别是:商品房投诉明显增多,群体投诉案件上升;在一些运用高新技术的产品和服务方面,如手机行业,消费者知情权难以保障的问题比较突出;部分垄断、公用行业的规则欠公平;汽车售后服务合同履行差,消费者因质量发生的退换难以实现;农资产品质量问题仍很突出,农民消费者的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随着消费领域的日益拓展,新的商品和服务不断涌现,但有关规定、标准的出台却明显滞后,在一定程度上给消费者维权带来很大不便。

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新举措

近年来,随着我国新的法律法规的出台,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必将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一)举证责任

我国在民事诉讼中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在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方面,特别使消费者关注的就是“医疗纠纷”和“共同危险”的举证责任倒置。该解释明确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将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士解释,是指当患者将医院推上被告席时,首先要由医院证明自己“清白”。如果医院拿不出证据,法院将判医院败诉。这无疑是对弱势群体一种关注,体现出我国对普通消费者的重视。另外“共同危险”突破以往的界定,适用于消费者保护领域。即在诉讼中,受害人只需要证明数人实施具有危险的行为,以及这种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害,数人中的每人都必须对损害并非自己的行为负举证责任。也就是要求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再有在该解释的第四条中还规定了诸如“产品责任”的举证责任倒置,即“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4

(二)商品房欺诈在历年来的消费者投诉中占有较大的比重

在该类纠纷中,能否适用消费者保护法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能不能依照《消法》第49条向欺诈他们的经营者要求获得双倍赔偿,这个问题在近两年来已经成为了热点、难点问题。最近几年,购买价值不太高的商品受到欺诈,获得价位赔偿的案例很多,在商品房领域,对欺诈者能不能适用该条款,根据什么样的情况落实这个条款,意见都不统一。物权法的出台,使商品房纠纷适用“双倍返还”有了更明确的法律条文依据。该法规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三)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院令第379号)的出台目标是解决城市中越来越激烈的户主与物业方的冲突,维护业主权利,实质推动了业主委员会的发展。

(四)精神损害赔偿

在消费投诉领域的精神损害赔偿一直以来没有特别明确的法律规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明确对人格利益的保护加以细化,使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受到损害的,有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明确依据。如该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五)人身损害赔偿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计算标准和方法,司法实践中较多参照院1991年9月22日制订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在较大程度上统一人身损害赔偿的裁判规则,明确其赔偿范围和标准,不仅有利于法院及时、公正审理案件,更有利于充分保护受害人的人身权利和平衡受害人和加害人之间的利益,从而使消费者在人身受到损害的时候有了更加明确的赔偿范围。如该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从事住宿、餐饮、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

5

持。”这就使消费者的安全权有了明确的法律获赔依据。

四、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法律保护制度的再完善

1、完善相关立法,尤其是服务领域的相关立法力度。

在实体法方面,我国虽然已先后颁布了一系列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但是涉及服务领域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却很少。而且有些法规和条例在实践中缺乏一定的协调力,法律效力也不高,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件处理和打击的力度不够,威慑力不足。如网络购物中网络提供了方便快捷的购物渠道,但是目前还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法加强管理和引导。同时就举证责任方面应进一步扩大涉及具体消费领域的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切实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我国应当借鉴国外的一些有益做法,在法院专门设立小额消费纠纷法庭,专门受理并解决消费者因缺陷产品造成损害、争议标的额较小的纠纷案件,提高办案效率⑥。另外,我们也可以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时增加消费者争议仲裁制度。不能期望把消费者争议仲裁完全纳入仲裁法的仲裁制度中。因此,最可行的方法是参照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建立起类似的消费者权益争议仲裁机制。

2、司法诉讼途径是消费者依法维权的保障

目前,消费诉讼主要是由消费者个人提起,而且没有适用于消费者群体诉讼的程序,这种诉讼制度已经不适应消费者维权的实践需要。在消费纠纷中,无论是涉及商品质量、格式合同、商品房,还是涉及物业管理、公共服务价格、旅游等服务,侵权的对象往往都是群体消费者,而且这些侵害群体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同时具有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双重性质。为消费者讨回公道的过程,也是惩罚违法行为,建立信用社会的过程。从这点意义上说,应当完善现行消费纠纷的诉讼程序,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建立适合于解决群体消费纠纷的诉讼程序,同时,赋予消费者协会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代表消费者利益和国家利益提起诉讼的职权,以更好地追究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3、推广普及法律知识

法律知识的普及、推广应当形成一种有延续性的,相对固化的模式。怎样使消费者了解最新的与其权益相关的法律法规,并能够使这些法规产生相应的作用,需要部门、消费者协会以及一些职能部门做出更大的努力。

(二)提高消费者自身的素质 1、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

据统计,当消费者权益受损失时,只有22.3%的消费者能主动投诉、维护自身权益,多数的消费者自认倒霉。消费者维权效果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消费者维权意识的觉醒,取

6

决于消费者自身捍卫合法权益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如因损失小,怕麻烦或在诉讼风险等原因而放弃对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实则是对侵权行为的放纵。因此,在全社会要逐步普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的宣传,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提高消费者权益自我保护能力

消费者应加强相关商品知识的学习,了解有关商品信息,如生产日期、保质期、保修期、质量等,购物、消费过程中消费者一定要索要并保存好有关证据,如或服务合同、维修证明等,以作为消费权益受损时的投诉依据。目前很多消费者特别是农村消费者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投诉时,满腹委屈,但就是拿不出相关证据,从而增加投诉难度和诉讼风险。因此,应通过宣传教育,使广大消费者掌握维权、投诉、诉讼等相关程序、内容和要求,增强自身权益保护能力。

(三)加强监督工作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 1、加强的监管工作

加强专业执照管理。对某些服务质量关系重大、而一般消费者又缺乏足够专业知识的服务业(如医疗、家电维修、美容、农机、农资等)即易产生信息不对称的行业实行专业执照管理,甄选合格人员,严格把关;强化产品安全标准。单个消费者对诸如食品、药品、交通工具等产品的消费安全程度难以凭个人知识、经验加以鉴定,而一旦鉴定错误,其后果往往是以生命或健康为代价。因此,必须制订并强化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实行安全标准检验;严厉制止、打击具有外部负效应的消费行为,如市场欺诈、制售黄赌毒等。

2、加强新闻监督

借助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定期对产品质量抽检结果进行曝光,充分发挥新闻媒介的监督作用,形成强大的舆论威慑力量。实行举报有奖制度;发动社会组织和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市场监督检查。

3、加强社会监督作用

利用社会传播媒介和消费者运动,广泛宣传消费者主权意识,形成“讲诚信、反欺诈”、自我抵制冒伪劣商品、自我保护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风气,通过社会舆论,使冒伪劣商品退出历史舞台。

结束语:消费者权益是关系到社会每一个人的权益,并随着国家尊重和保障的宪政以及经济的发展、市场的繁荣会更加完善,对不法经营者侵害消费权益的惩罚将更加法制化、制度化,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将不断提高,维权途径将会更多,更高效。这些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所在。建立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需要的是认真实干,诚实守信;而完善具体的细节,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努力发展经济则是我们

7

更远大的目标。

南京市商务局的主要机构

第一条 为提高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旅店业的经营服务水平,促进各该行业的发展,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下列饮食、服务、修理、旅店业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经营者),不论所有制和隶属关系,均应遵守本办法。

(一)饭庄、洒家、餐厅、饭馆、洒巴、咖啡厅、小吃店、饮食商亭和车摊等饮食业经营者。

(二)照相(含冲卷、洗印等专项业务)、洗染、理发、浴池等服务业经营者。

(三)修理民用电器、自行车、钟表、鞋、黑白铁制品、塑料制品、皮件、家具、照相机、摩托车、缝纫机、仪器仪表、制冷设备、办公用品和弹棉花,以及其它综合修理加工项目等修理业经营者。

(四)除涉外旅游饭店以外的旅馆、饭店和接待旅客住宿的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等旅店业经营者。第三条 市人民授权市饮食服务总公司行使下列职责,对全市饮食、服务、修理、旅店业实行全行业统一管理。

(一)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行业管理的政策、法规、规章,保护经营者合法经营,协助工商、公安、卫生、物价等行政管理机关监督经营者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制定企业等级标准、服务规范、操作规程、质量标准,按规定核定企业等级。

(三)制定行业的发展规划、,组织行业网点的合理布局。

(四)组织行业技术培训,按规定组织实施行业的技师考评。

(五)组织技术、经营经验和信息交流,提高服务质量。

(六)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七)负责行业统计工作。

(八)指导同业公会的工作。

(九)行业管理的其他工作。

区、县人民授权的饮食、服务、修理、旅店业行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饮食、服务、修理、旅店业的行业管理工作。第四条 经营者可自愿组成同业公会。同业公会的主要工作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协助行业管理部门开展工作;反映经营者的意见、要求,抵制损害行业利益的违法行为,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接受经营者委托帮助协调经营者与各有关方面的关系;向经营者提供促进业务发展的服务。第五条 经营者开业,单位持上级主管机关证明,个人持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证明,向所在区、县行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发给行业经营许可证:

(一)符合行业网点布局;

(二)经营场所布置符合行业规定的要求;

(三)饮食业应具备合格的餐厨设备、卫生消毒设备等制作条件;服务业应具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器具;修理业应具备相应的设备、材料、零配件、工具;旅店业应具备与业务相适应的服务场所和服务设施,并按企业等级标准和床位比例配齐相应的服务人员;

(四)主要技术或服务人员必须经行业管理部门考核,取得合格证;

经营者凭行业经营许可证,向工商、公安部门申请工商登记和特种行业登记。第六条 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后,应在开业前将开业时间报所在区、县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经营者转业、合并、分立、迁移或歇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歇业手续后,须向所在区、县行业管理部门备案,歇业者应交回经营许可证。第七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下列行业管理的规定:

(一)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合法经营;

(二)不得转让经营许可证和行业管理的其他证照;

(三)营业场所的设备、设施和业务、技术人员的条件符合企业等级标准;

(四)执行市饮食服务总公司制定的服务规范、服务规程、质量标准,不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定期向所在区、县行业管理部门报送财务统计等报表。第八条 经营者应向行业管理部门缴纳管理费。管理费的具体标准和缴纳办法,由市物价局和市饮食服务总公司制定,报市人民批准后执行。第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区、县行业管理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警告、限期改正、停业整顿、降低企业等级等处罚,直至收回其经营许可证,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北京市人民关于修改《北京市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旅店业行业管理办法》等五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

办公室(安全保卫处) 负责协调全局政务工作,拟订工作制度、规章,督查督办年度工作、重要决定事项和领导批示的贯彻落实;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和管理工作;承担各类公务文件材料的审核工作;承担政务公开、政务信息、保密、应急指挥联络、信访、12345 热线工单协调办理;负责新闻宣传、信息发布、舆情监测和安全保卫等工作;负责局机关信息化、办公自动化和网站建设;承担机关信息化和后勤方面的购工作;承办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工作。

组织人事处 负责商务系统干部队伍建设的宏观管理;承担机关干部管理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工资、人事档案管理、出国(境)人员政审和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等;指导商务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做好各相关业务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参与各相关工种职业资格标准制定、职业技能鉴定和证书颁发工作;负责双拥工作。

综合处 组织开展开放型经济、内贸流通等商务工作重大问题研究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牵头拟订商务发展战略、规划及年度工作目标,承担全市商务工作目标监测、管理和考评;负责全市商务运行综合统计分析和发布工作;牵头起草商务工作重要文件和综合性文稿;统筹协调商务领域综合改革有关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商务工作调研;负责商务系统区域合作事宜。

政策法规处 组织起草有关商务领域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工作规范和实施细则;承担商务领域有关法律、法规、条约、协定实施的协调工作;负责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协调全市商务领域法律法规事务及相关工作;承担局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及相关备案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执法监督相关工作;组织开展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的调查研究;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相关工作;负责处理商务改制企业政策咨询和遗留问题;承担商务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财务处 研究提出与商务工作相关的财税、金融等方面的政策建议;负责行政资金和局归口的各项业务资金、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及绩效评价工作;负责局机关行政经费的日常会计核算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行政单位的预决算编制、财务管理、资产价值管理及购和基建的资金使用工作;负责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指导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

行政审批服务处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并实施行政审批工作制度;协助推进简政放权,负责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相关工作;负责本部门行政许可、备案和服务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指导区商务部门和开发区的行政审批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业务统计和分析工作,定期跟踪并及时反映业务情况;承担其他与行政审批事项有关的具体工作。

投资促进处 负责牵头全市投资促进工作,拟定全市年度投资促进工作和招商引资相关政策;分析研究全市招商引资情况及有关动态,提出招商引资工作建议;负责全市境内外重大投资促进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指导有关区及招商主体开展招商活动;负责全市投资环境的包装、宣传、营销、推广、评价工作,负责收集和编制全市投资环境宣传推介材料和各种电子出版物;负责境内外投资促进网络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工作;负责重大招商项目全过程跟踪、推进工作,协调相关部门解决重大招商项目洽谈、建设中出现的问题;负责招商大使、招商顾问的遴选和管理服务工作。

现代服务业发展处(服务业招商处) 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推动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相关政策,跟踪研究服务业发展趋势,拟订有关现代服务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协调跟踪全市有关现代服务业重大项目招商,推进相关服务业集聚区和服务业重点项目建设;负责对全市现代服务业运行情况进行监测和分析;牵头推进现代物流发展和现代物流体系建设;牵头拟定并组织实施商务服务业的发展和相关激励机制;引导扶持现代新兴服务业态发展;研究提出相关行业规范和标准。

对外贸易处 负责全市对外贸易管理工作,组织拟订促进外贸稳定增长与转型升级的政策措施;指导、协调、管理全市货物进出口业务工作,组织实施有关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进出口;负责货物进出口贸易统计和运行分析,提出政策建议;指导和开展对外贸易促进活动,建设外贸促进体系,推动全市货物贸易转型升级;指导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规范外贸经营秩序,推动外贸信用体系建设;推进贸易便利化。

外国投资管理处 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管理全市外商投资工作,拟订全市利用外资发展战略;负责推动全市外商投资企业转型升级,负责拟定全市外资总部、功能性机构、研发机构的政策及推进服务;负责重点外资项目的跟踪、协调和服务工作;负责全市外商投资统计工作和外资企业运行情况分析,负责全市利用外资综合评价和考核奖惩;牵头组织实施全市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报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法律法规及履行合同、章程的情况;协调、指导外商投资投诉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外商投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推动外商投资监管体系建设。

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处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政策,研究制订全市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归口管理全市对外投资(非金融类)、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和对外援助等对外经济合作业务;负责全市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业务统计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在境内外举办的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促进活动;承担市对外劳务合作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工作,牵头处置全市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

开发区处 承担全市开发区指导、服务、协调和管理工作,研究拟定促进全市开发区发展的规划和政策,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各区和开发区的执行和落实;承担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设立、撤销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推进全市开发区深化改革工作;协调解决全市开发区建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牵头有关部门做好服务工作;负责全市开发区的综合统计、运行分析及考核工作;负责组织全市开发区参与全省开发区综合评价。

机电和科技产业处(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负责指导、推进、管理全市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拟订和组织实施促进全市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优化进出口产品结构的政策措施;承担全市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体系建设和贸易促进工作;牵头推进全市先进技术设备、关键零部件进口促进工作,负责全市机电产品的进出口管理,牵头推动全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和产业转移;牵头实施全市科技兴贸战略,负责机电产品、科技兴贸创新基地的培育和推进工作;执行国家进出口管制政策,根据商务部和省商务厅委托,服务、指导、跟踪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工作。

流通业发展处 负责流通行业管理,促进流通业发展;牵头国内贸易流通体制改革试点、深化工作,创新流通管理体制;牵头组织协调流通行业标准工作,推动流通标准化和流通行业科技进步;指导流通企业改革,积极培育大型企业集团,支持促进商贸中小企业发展;拟订推进工贸结合、农贸结合、内外贸结合的政策措施;拟订调整优化流通产业结构的政策并组织实施,优化商业布局和结构;牵头拟订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发展的方针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流通业态和流通组织形式现代化;按有关规定对拍卖、典当、租赁、旧货流通、免税商店等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承担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管理;推进流通领域节能减排工作;指导再生回收工作;指导生产资料流通行业发展,拟订相关发展规划和政策。

市场体系建设处 研究拟订健全、规范市场体系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推动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组织编制与实施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研究拟定城市商业网点管理办法和落实措施;研究提出引导各类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组织实施中央、省和市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市场体系建设投资项目;规范大型商业项目和流通基础设施建设;统筹城乡市场协调发展,推进社区商业、农村市场体系建设;推进各类商品市场的标准化建设,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工作,建立现代流通网络体系;推进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拟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市场规划,加强农产品市场、冷链物流等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农产品现代流通方式。监督管理汽车流通业,负责二手车流通、老旧汽车报废回收拆解和更新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工作。

市场秩序处(市菜篮子工程办公室、药品流通管理处) 牵头协调整顿和规范商务领域市场经济秩序的相关工作,参与组织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制售冒伪劣商品、商业欺诈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指导全市商务行政执法工作;推进全市商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引导行业规范,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负责指导全市商业信用销售工作,拟订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牵头组织规范零售企业促销行为及零售商、供应商建立公平的交易关系;承担市菜篮子工程办公室职责,指导全市“菜篮子”行业发展,负责推进全市“菜篮子”规划和项目资金的落实管理;负责药品流通行业管理工作。

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处(市酒类流通管理办公室) 负责市场运行监测、分析、预警预报工作,研究提出市场运行和调控政策建议;负责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商品流通管理;建立生活必需品应急管理机制,建立肉类、蔬菜地方储备,建立小包装食品等商业代储制度;统筹商务领域消费促进工作,适时提出扩大消费的政策建议;承担酒类流通管理的有关工作;制定成品油行业流通发展规划,按规定对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协调成品油市场供应,协助推广使用绿色能源。

商贸服务业处(老字号保护处) 负责拟订全市商贸服务业发展指导意见;承担餐饮、住宿、洗染、洗浴、家庭服务、美容美发、人像摄影、家电维修等生活业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推动建立健全家政服务体系、早餐工程等生活领域的重点工作。拟定促进老字号保护与发展的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牵头推动老字号保护、传承与振兴工作,开展相关人才培训和技艺交流,优化老字号发展环境;开展老字号发掘整理工作,组织“中华老字号”和地方老字号申报、认定,提升老字号知名度;推动老字号企业实施品牌战略,指导老字号企业通过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开拓市场、创新发展。

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处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运用电子商务开拓国内外市场的政策措施,执行国家电子商务相关标准和规范;拟订推进全市电子商务发展的规划、政策和措施,促进全市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推动电子商务平台、重点企业、示范基地和产业园区以及农村电子商务建设,支持中小企业电子商务推广与应用;促进电子商务交易、网络零售、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业等多业态的发展;建立完善商务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开展电子商务行业统计、监测和分析;制订全市商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组织开展相关培训与交流;承担市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服务贸易处(服务外包处) 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促进服务贸易发展的政策、法规和战略规划;负责全市服务外包工作,拟定并落实全市服务外包政策和规划;负责全市服务贸易及服务外包的统计;负责全市服务贸易促进工作,推动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公共平台建设;指导全市国际货物运输工作;承担涉外知识产权工作;承担全市服务贸易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全市服务外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会展处 负责全市会展业的统筹协调、宏观规划、综合管理和引导促进工作;拟订全市会展经济发展总体规划;整合会展,推动会展行业发展;组织引进国际、国内知名品牌展会,扶持、打造地方品牌展会;组织、指导会展业和会展项目国内外宣传推广;加强国际交流合作,推进全市会展业国际化发展;负责组织、策划、运作以市名义主办的重大会展活动;负责在我市举办的国际国内大型会展的有关协调工作;统计、评估会展业发展情况,发布会展经济相关信息;组织、指导全市商贸系统各类展会节庆活动。

口岸综合与综保区处(电子口岸处) 负责组织编制南京口岸、综保区发展规划;研究起草地方性口岸法规;负责开展口岸重大课题调研;负责编制口岸资金;负责口岸业务综合及统计分析;负责协调口岸查验单位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调整方案;负责组织协调跨区域口岸合作及国际交流;负责归口协调口岸查验单位需地方解决的问题;负责组织开展口岸文明共建;承担市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事务;负责申报设立特殊监管区域,协调查验配套设施规划、建设、验收及运行,负责推动口岸通关便利化;负责企业口岸通关的协调服务;负责协调推动“大通关”建设;负责推动电子口岸开发运用及区域合作。

海港口岸处 负责协调南京港口岸对外开放、关闭的审核申报及日常监管服务;负责编制相关口岸对外开放规划和年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协调相关口岸查验设施规划建设;负责协调相关口岸特资运输;负责协调推进国际(地区)航线及外贸内支线发展;负责推动提高相关口岸通关便利化;督促和协调口岸运营单位提供完善的执法条件和环境;参与跨区域口岸合作及国际交流;参与编制口岸规划;参与口岸重大课题调研;参与组织相关口岸文明共建活动。

陆空口岸处 负责协调铁路、公路、邮政及航空口岸的开放、关闭的审核申报及日常监管服务;负责相关口岸对外开放规划和年度并组织实施;协调相关口岸的查验设施规划建设;负责协调特资运输、国际(地区)航班、班列的发展;负责推动相关口岸的通关便利化;督促和协调口岸运营单位提供完善的口岸执法条件和环境;参与跨区域口岸合作及国际交流;参与编制口岸规划;参与口岸重大课题调研;参与组织相关口岸文明共建活动。

外事处(台港澳处) 参与全市商务出国(境)团组的报批审核工作;协助建设与管理全市海外经贸网络;牵头负责与各国经济主管部门及各类经贸促进机构的联系工作;负责协调推进全市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经贸联络及投资合作;承担全市商务相关企业人员申领 APEC 商务旅行卡的有关工作;负责国(境)内外非企业经济组织常驻南京代表机构的联系工作;承担邀请外国经贸人员来宁的有关工作;承担“新加坡—南京重点项目合作委员会”南京方秘书处的日常工作;承担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外事管理工作。

党建工作处(团工委) 指导商务系统各单位和党的关系在市委商务工委的企事业单位的党建工作,负责上述单位党组织和党员管理以及统战、知识分子工作;指导商务系统党组织的政治理论学习、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负责商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的日常工作;指导商务系统共青团工作。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党群工作。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工会按有关章程开展工作。 进出口公平贸易局(产业损害调查和反垄断处)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建立和完善预警机制,指导和协调全市出口商品的贸易摩擦应诉及相关工作;参与开展产业损害调查,做好产业安全数据报送工作;受委托依法对涉及全市的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并提出意见;承办市涉及世界贸易组织事务的相关工作;负责全市商务系统进出口公平贸易、产业损害调查及反垄断审查的宣传与培训;承担市应对国际贸易争端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一、《北京市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旅店业行业管理办法》

第九条 经营者应向行业管理部门缴纳管理费。管理费的具体标准和缴纳办法,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九条,不按规定缴纳管理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缴纳的,自限期缴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交数额1%的滞纳金。二、《北京市住宅配套商业服务业用房管理办法》

第九条 分散建设住宅符合规定条件可以不建配套商店的,由住宅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区、县商委同意并报市商委批准后,由区、县商委安排补建,并由住宅建设单位交纳粮油、副食、便民商店补建费(以下简称补建费)。未经批准不建配套商店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不予核发规划建设许可证。

补建费按照应建粮油、副食、便民商店综合造价与建安造价之间的差价计算,具体标准由市商委会同市物价管理等部门另行规定。补建费应当用于配套商店的建设,各区、县应当严格管理,专款专用,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商委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未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交纳补建费的,由区、县商委责令限期交纳;逾期拒不交纳的,自责令限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交纳补建费额0.2%的滞纳金,直至缴齐为止。三、《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二条 招标工程在决标后,招标单位以中标价格的万分之六、中标企业以中标价格的万分之四,向市招标办交纳招标投标管理费。四、《北京市建设工程设备招投标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决标后,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应向市招标办缴纳招标、投标管理费。缴纳招标、投标管理费的具体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五、《北京市建设工程勘察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决标后,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应当向市勘察设计管理处缴纳管理费,管理费的具体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一、《北京市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旅店业行业管理办法》

第九条 经营者应向行业管理部门缴纳管理费。管理费的具体标准和缴纳办法,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九条,不按规定缴纳管理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缴纳的,自限期缴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交数额1%的滞纳金。二、《北京市住宅配套商业服务业用房管理办法》

第九条 分散建设住宅符合规定条件可以不建配套商店的,由住宅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区、县商委同意并报市商委批准后,由区、县商委安排补建,并由住宅建设单位交纳粮油、副食、便民商店补建费(以下简称补建费)。未经批准不建配套商店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不予核发规划建设许可证。

补建费按照应建粮油、副食、便民商店综合造价与建安造价之间的差价计算,具体标准由市商委会同市物价管理等部门另行规定。补建费应当用于配套商店的建设,各区、县应当严格管理,专款专用,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商委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未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交纳补建费的,由区、县商委责令限期交纳;逾期拒不交纳的,自责令限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交纳补建费额0.2%的滞纳金,直至缴齐为止。三、《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二条 招标工程在决标后,招标单位以中标价格的万分之六、中标企业以中标价格的万分之四,向市招标办交纳招标投标管理费。四、《北京市建设工程设备招投标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决标后,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应向市招标办缴纳招标、投标管理费。缴纳招标、投标管理费的具体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五、《北京市建设工程勘察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决标后,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应当向市勘察设计管理处缴纳管理费,管理费的具体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